財政部近日發布《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》,對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開征營業稅。
《通知》規定,今后需要征稅的轉讓無形資產的六類稅目中,將新增加“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”子目,將對權利人轉讓勘探、開采、使用自然資源權力的行為開征5%的營業稅。其中需征稅的使用權,包括海域使用權、探礦權、采礦權、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等,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權。
根據《通知》要求,征稅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涉及的自然資源需在境內。而對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、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行為,則不需征收營業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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